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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价费[2006]7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3-15 生效日期:2006-03-20
 

上海铁路局杭州职业技能鉴定站(浙江铁道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你们《关于申请社会通用工种收费标准及变更收费单位名称的函》(劳调函〔2005〕213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杭州职业技能鉴定站(浙江铁道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开展铁道行业内部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对浙江省境内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从业人员开展汽车驾驶员、电焊工、锅炉操作工、车工、组合机床操作工、电工等社会通用工种鉴定,按照以下收费标准执行:

  初级工每人每工种130元,中级工每人每工种180元,高级工每人每工种230元。特有工种技师鉴定每人每工种280元,高级技师鉴定每人每工种350元。社会通用工种鉴定时可按实际购进价适当收取一次性消耗材料的费用。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6年3月20日起执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2〕252号)同时废止。你单位收费前请按规定到省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0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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