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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招生体检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价费[2006]7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15 | 生效日期:2006-03-15 |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高校招生体检收费标准的函》悉。鉴于目前招生体检项目、要求发生变化等实际,为加强招生体检收费管理,确保招生质量和招生体检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调整我省招生体检收费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招生体检项目包括:肝功能常规检查,乙肝表面抗原测定,眼科、耳鼻喉科、内科、外科常规检查,胸透等。
二、招生体检费收费项目编码:12312000;收费标准:按照招生体检工作要求,对统一组织的招生体检收费标准为每生40元(含体检站建站、体检信息统计处理费用)。
三、各级招生办公室应按规定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6年招生体检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驾驶员、招生、婚前健康体格检查体检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1999〕173号、浙财综〔1999〕47号)中有关招生体检收费规定同时废止;原收费项目编码14010002停止使用。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0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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