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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做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实施后省级单位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劳社医[2006]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3-06 生效日期:2006-03-06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省级单位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省级单位离休人员有关医疗待遇的通知》(浙劳社医[2003]131号)和《关于省级单位离休人员部门诊疗项目费用报销规定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63号)精神,结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医疗服务目录》)实施的实际,现就做好《医疗服务目录》实施后省级单位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有关政策衔接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人员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报销范围按浙劳社医[2003]131号规定执行。

  二、离休人员使用《医疗服务目录》内的部分“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具体见附件)和医用材料的个人自理费用部分,由离休人员原工作单位给予报销;省级及行业单位“两费”保障离休人员,上述费用属原工作单位报销部分,由原工作单位汇总后,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核销。离休人员使用“甲类”和其他“乙类”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纳入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经费支付范围。心脏除颤器参照心脏起搏器报销标准,按浙劳社医[2003]131号规定执行。

  三、离休人员使用《医疗服务目录》内“89锶-骨转移瘤治疗”、“太空仓全身红外热疗”、“高强度超声聚集刀治疗”、“催眠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备案。

  四、离休人员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按浙劳社医〔2002〕171号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需回单位报销自理费用的乙类医疗服务项目表(略)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6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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