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天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长市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天政[2006]3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6-12 生效日期:2006-06-1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天长市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长市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规范我市审计结果公告行为,树立审计权威、提高审计质量、增加审计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审计范围内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向社会公示公开的是审计机关审计范围内的重要审计事项。

  第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二)乡镇(街道)政府财政决算情况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三)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四)有关行业(团体)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五)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
  (六)有关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结果;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主要方式:
  (一)广播、电视;
  (二)报纸、杂志等出版物;
  (三)互联网;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公报、公告;
  (六)其他形式。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审批程序:
  (一)需要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的重要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二)审计结果公告工作,由市审计局总审计师室负责具体承办。

  第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按照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告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
  (二)社会公众关注的;
  (三)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无需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三)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

  第十条 审计结果公告必须遵守公告的相关规定,审计组及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发布任何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资料应按规定存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长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六月十二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