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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武价费字[2006]3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3-02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信息产业局,各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2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请收费单位于2006年3月15日前,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三月二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信息产业厅,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12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二○○六年二月六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信息产业部《关于申请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信部无[2005]5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扶持边远农村地区通信及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同意调整用于“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一)450MHz模拟无线接入基站收费标准由每站每频点500元降为250元;
  (二)MMDS站收费标准由每站每兆赫600元降为300元;
  (三)SCDMA无线接入基站(406.5—409.5MHz频段)收费标准为每站75元;
  (四)对卫星地球站(或卫星移动电话)、电视差转台、广播差转台不收取频率占用费。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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