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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市人事局、中共无锡市委老干部局关于调整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锡财社[2006]5号、锡人薪[2006]47号、锡委老[2006]12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13 | 生效日期:2004-10-01 |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事局,市各委办局,各市(县)、区委老干部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老干部工作的意见》(苏发[2006]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由10个月工资调整为20个月工资,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人事局
中共无锡市委老干部局
200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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