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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公安警察院校招生体能测试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价费[2001]11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5-3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公安警察院校招生体能测试费标准的函》(浙公办[2001]22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公安警察院校招生体能测试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次90元,自2001年新生招生报名起执行。
二、执收单位收费前须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审。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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