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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研究生招生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价费[2001]17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5-31 | 生效日期:2001-05-31 |
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调整我省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费的报告》(浙高招委办[2001]123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研究生招生报名考试费标准由每人次70元调整为每人次120元,自2001年招生报名起执行。除考试费外不得收取报名、录取等其他任何费用。
二、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审。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1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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