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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2001年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厦府办[2001]13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6-13 生效日期:2001-06-13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2001〕13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为鼓励我市出口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外贸出口。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贸发委、外资委、财政局制定的《厦门市2001年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2001年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试行办法

  为鼓励我市出口企业积极运用出口信用保险,降低企业出口收汇风险,决定对出口企业开展一般贸易出口发生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进行补贴。具体规定如下:

  一、申领条件:
  我市出口企业开展一般贸易并于2001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与境内保险机构签订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交纳保费的均可申请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

  二、保费补贴标准:
  1、对符合申领条件且没有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出口收汇风险的企业,其开展一般贸易所实际支付的保费,市里给予补贴30%。
  2、为鼓励企业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台出口和开拓多元化市场,对被评为2001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台出口和开拓多元化市场前10名企业,其开展一般贸易所实际支付的保费,市里给予补贴50%。

  三、申报、审核、审定及拨付:
  1、投保企业按合同规定交纳保费后应填报《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连同出口信用保险单及保险机构保费发票复印件报市贸发委、市外资委审核;
  2、市贸发委、市外资委将审核批准的材料送市财政局审定后,即将保费补贴款拨给企业。

  四、附则:
  1、由厦门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抵押贷款所交纳的保费的补贴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2、企业投出口信用保险后,可凭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向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具体操作办法由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另行制定。
  3、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试行。
  4、本办法由市贸发委、市外资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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