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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铁财函[2001]203号 | 发文机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税务局 | |
发文日期:2001-06-08 | 生效日期:2001-06-08 |
铁路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基金管理,规范建设基金的拨付和使用,根据《预算法》、财政部《铁路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工字[1997]543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址(财库[2001]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国家计划内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有关的支出。主要包括: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与建设有关的还本付息;建设项目的铺底资金;铁路勘测设计前期工作费用;合资铁路的注册资本金;建设项目的周转资金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 铁路建设基金预算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编制,经部批准后上报财政部。
第四条 建设项目投资和勘测设计前期工作费用,根据部计划司汇总审核意见编制。
第五条 每年9月30日前,由各建设单位财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基金项目还本付息及大中型项目需要安排的备料资金情况报部财务司;财务司根据上述资料和计划司送达的项目计划,汇总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方案。
第六条 在收到财政部批复的铁路建设基金支出预算15日内,铁道部财务司办理铁路建设基金预算(含调整预算)的对下批复。
第七条 财政部批复的年初预算中,考虑到建设项目从立项到批准开工的衔接等原因,预留了待安排项目的少量资金额度。待安排项目于每年6月10日、9月10日前按预算上报程序由铁道部计划司提出安排意见,经部财务司汇总并经部批准后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批复后由财务司办理对下批复,计划司相应下达调整计划,资金额度不能超过预留的待安排资金额度;待安排项目在未经财政部批复前不能执行。
第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引起的铁路建设基金预算必须调整时,各单位应在9月20日前向部计划司提出基金预算调整建议,由财务司根据计划司汇总审核意见及基金收入、支出情况按预算上报程序汇总向财政部提报,财政部批复后按调整预算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基金预算的管理,对确认无法完成年度基金预算的项目,建设单位计划部门应于9月20日前和部计划司提出调减申请,以便于计划司10月5日调整基金预算时统筹安排;建设项目于年底前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基金预算形成的结余资金,未完成预算部分需经铁道部同意、报财政部备案后,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并继续用于本项目。对未完成年度基金预算的建设项目,应向部计划司、财务司说明详细原因。
第十条 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后的基金预算请领、安排和使用建设基金,任何单位和部门无权调整。
第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项目指挥部必须按照批复预算,在30日之内向铁道部财务司提报按项目、按季度、分月份的基金使用明细计划(见附表)。
部财务司将根据财政部返还铁路建设基金的额度按预算项目将基金拨付到建设单位。凡未列入财政批复预算的项目,一律不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二条 待安排项目基金预算经铁道部财务司批复后,各项目单位应依照调整计划于接到基金预算批复后20天内向部财务司提报按项目、按季度、分月份的用款计划。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单位在请领铁路建设基金时,要严格遵守经国家批准的基金预算。其项目、金额、用款时间应与已批复基金预算相匹配。收到的部拨建设基金只能用于指定项目,不允许在项目之间进行串换和调剂。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基金由部财务司直接拨付心财务处(试点单位除外),用于部直属单位小型基建项目的铁路建设基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机构。
第十五条 各铁路局、部工程管理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对下拨付建设基金应尽量减少中间环节,各单位按预算项目提报的并经部确认的建设单位名单附后,上述单位为直接办理铁路建设基金支出的铁路建设单位,不允许再办理对下拨款。
第十六条 部直属单位直接管理部财务司拨付的铁路建设基金,直接办理铁路建设基金支出,不允许再办理对下拨款。
第十七条 铁路建设基金属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建设单位要开设铁路建设基金专户,单独反映上级拨入的铁路建设基金和基金支出情况。
第十八条 铁路建设基金每季度结息后,各建设单位要将基金专户存款利息全额汇缴铁道部财务司,财务司统一汇缴国库。
户名:铁道部财务司账号:057047-12开户行:北京工行长安支行北蜂窝分理处
第十九条 使用建设基金必须严格按批复预算项目进行管理。各单位必须按批复的预算项目设置明细账,按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和使用范围进行明细核算,按批复预算项目的同口径编制建设基金财务决算。必须保证会计资料、会计信息、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条 铁路建设基金决算由铁道部财务司按财政部要求统一布置,各建设单位填报,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按财政部要求,自2000年度决算开始,铁路建设基金决算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报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4号通告)和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1989]29号)规定,对确实需要周转资金的铁路大中型项目,由建设单位于每年9月30日前向财务司提报下一年度项目周转资金计划,财务司汇总后统一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周转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周转资金的使用效益,建设项目的周转资金只能用于项目备料,不允许挪作他用,对周转资金使用不规范的项目,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年度基建财务决算中,要对上年结余资金和周转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结余资金项目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各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铁路建设基金的管理,对建设基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严格执行财政部《铁路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工字[1997]543号)和铁道部财务司《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资金管理的通址(财基工[1999]78号)规定,区分铁路建设基金与其他款源的建设资金的管理,更不得擅自改变基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擅自挤占、挪用、截留铁路建设基金的,一经发现,部将追究有关建设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并结合2001年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有关要求扣减相应指标分数。
第二十六条 按照财政部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要求,为适应国家财政制度的改革和逐步积累经验,铁路建设基金将逐步实行依据完善的财务手续直接拨付到最终用户的改革。2001年选择部分建设单位或项目进行试点(具体事项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铁道部
200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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