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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财税政[2001]2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6-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用于居住用途的别墅及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空置商品房,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二、结合《转发〈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1999]9号)文件有关规定,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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