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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金口河至乌斯河公路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交公路[2001]7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6-04 生效日期:2001-06-04
 

乐山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将省道306线列为收费公路项目的请示》(乐市交(2001)字第0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金口河至乌斯河公路长31.9公里,是省道306线已实施收费路段的延伸线,按二级公路,水泥砼路面改建。经核定该工程概算总投资为6447万元,其中:无偿投入3059万元(省补助1989万元,地方自筹1070万元);有偿部分商银行贷款3388万元。根据《四川省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贷款、集资修建公路的政策规定,同意按收费还贷公路性质立项,待工程交工验收经审查批准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该项目建成后要求收费年限控制在10年以内,收费标准控制在0.15元/吨/公里。  希尽快落实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抓紧施工,确保标准和质量。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由乐山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根据工程决算、贷款、集资总额、交通量等情况,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站点设置、人员配备方案,报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批后实施收费。
  在建设期间,不得擅自设卡收费。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1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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