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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公安部门启用新版收费票据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预[2001]2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6-0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市财政局《上海市行政事业收费票据管理试行办法》(沪财综[1998]34号)以及规范收费票据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现就你部门所属执收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部门负责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项目见附表一),从文到之日起启用新版收费票据(票样附表二),旧版收费票据一律停止印制。新版票据启用后,旧版收费票据最迟可过渡使用到2001年6月30日止,期满后仍有多余的,一律登记编造清册交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销毁。
二、你部门所属教育、医疗机构分别使用教育和医疗部门的新版收费票据。
三、上述使用新版收费票据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收费项目登记证》,具体申领手续由同级财政部门另行通知。
四、凡属于财政部门供应收费票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五、对未经财政部门登记的收费项目,各级财政部门不再供应收费票据,对未按规定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财政部门将停止供应收费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止通知。
附件一:收费项目表(略)
附件二:新版收费票据样张(略)
上海市财政局
200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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