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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经委系统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的执法收主体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预[2001]31号、沪价费[2001]4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5-30 生效日期:2016-12-11
 

  你委《上海市经委关于上海市工业系统福利企业服务中心申请票据购印证的函》(沪经劳[2001]253号)收悉。根据《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建立上海市工业系统福利企业服务中心的通知〉》和《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同意市经委办公室设立“经委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的复函》的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市工业系统福利企业服务中心为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执收主体,负责对市经委系统福利企业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的收款。

  二、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财政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属财政性资金,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国库,支出按财政批准的计划使用。

  四、上海市工业系统福利企业服务中心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据。

  五、请收到本函后,由执行单位到市物价局、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0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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