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向境外工程项目投标联合体承接的总承包项目贷款实施贴息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企二[2001]1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5-25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财政局,各外经企业、事业单位,各工业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上海市向境外工程项目投标联合体承接的总承包项目贷款实施贴息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向境外工程项目投标联合体承接的总承包项目贷款实施贴息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1年5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00]56号)文件有关对境外工程承包项目投标联合体的总承包项目贷款给予贴息的规定,特制定本《贴息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工程项目投标联合体是指至少由二家本市企业(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设备制造单位等)参加的项目投标(议标)临时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工程项目投标联合体承接的总承包项目贷款是指到境外承接总承包项目(主要扶持设计、施工和设备总承包项目)的企业从境内中资银行取得的该项目贷款。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贴息方式

  第四条 经批准具有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工程设计咨询经营权的本市地方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本市企业),在境外工程项目投标联合体承接总承包项目后得到的项目贷款,达到本章第三或第四条标准的,均可申请贷款贴息。

  第五条 由本市企业的联合体或者由以本市企业为主,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承接的境外工程总承包项目所得到的银行贷款,只对本市地方企业承担的贷款额度给予贴息。

  第六条 下列合同额度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总承包项目,可申请贷款贴息:
  (一) 电站和输变电类工程总承包项目;
  (二) 通讯类工程总承包项目;
  (三) 带动出口占合同额15%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四) 其他经市政府认定的总承包项目;

  第七条 在非洲地区承揽的工程承包项目,享受贷款贴息的项目合同额标准可相应降低至2000万美元以上。

  第八条 政府鼓励的境外BOT项目或BOO项目,享受贷款贴息的项目合同额标准可相应降低至2000万美元以上。

  第九条 每一个总承包项目,享受项目贴息的累计贷款额度不得超过项目合同的65%。

  第十条 贷款额为贷款应付利息的30%至50%,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根据项目情况,一次确定贴息期、贴息率和贴息额度。
  第三章 申请程序与要求

  第十一条 上海市境外工程承包扶持政策评审组是联合体总承包项目贷款贴息的审核机构,该评审组由市外经贸委、市计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单位派员组成,该评审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外经贸委外经处。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境外工程项目投标(议标)预报表、境外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立项意向书、境外工程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境外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复印件、银行对项目贷款的有关凭证复印件等。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 于符合办法规定项目条件的联合体境外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取得银行贷款利息后,联合体牵头单位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递交贴息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市属企事业单位报控股集团公司或主管委、办、局,区(县)所属企事业单位报主管区(县)人民政府。 
  (二) 各主管部门应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 申请单位在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外经贸委报送申请及相关申报材料,市外经贸委提交上海市境外工程承包扶持政策评审组讨论。
  (四) 申请单位凭上海市境外工程承包扶持政策评审组的同意函及已支付到期利息的凭证,到市或区、县财政部门办理领取贴息资金的手续。
  第四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十四条 鉴于上述政策实施对象有市属和区县属企业,按照"两级财政、两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区县政府和财政部门按照税收征管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来分别安排和负担上述所需的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 享受贴息的企事业单位,要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冲减相应项目贷款的支出,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作相应的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上海市境外承包工程扶持政策评审组将定期对贴息项目组织实施相关检查。若发现企业挪用贴息资金,该扶持政策评审组可以取消乃至追缴已拨的贴息奖金。项目单位在其后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向上海市境外承包工程扶持政策评审组汇报项目的进展状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和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