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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向对外投资项目政治风险保险实施财政扶持的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企二[2001]1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5-25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财政局,各外经企业、事业单位,各工业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上海市向对外投资项目政治风险保险实施财政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向对外投资项目政治风险保险实施财政扶持的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1年5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00]56号)文件中有关对本市对外投资项目政治风险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险费补贴的规定,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治风险保险费用补贴是对境外投资的项目由投资母体企业向国内中资保险机构投保政治风险保险而支付的保险费用给予的补贴。

  第三条 根据我国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由保险机构按政治风险保险的条例认定政治风险范围。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补贴方式

  第四条 申请补贴的项目必须是对外投资的本市地方企业,取得外经贸部颁发的"批准证书"的本市地方企业的对外投资项目,若投资企业为该项目投保政治风险保险后,均可申请政治风险保险补贴。

  第五条 申请补贴的投资母体企业应该在项目启动前向国内有关保险机构申请办理对外投资项目政治风险保险。

  第六条 申请补贴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所在国有关法律合法经营,不得有违法违约行为。

  第七条 申请补贴项目在外正常经营半年以上,在开拓市场方面有所成绩,按期向国内主管部门反馈项目执行情况。

  第八条 政治风险保险费用补贴标准原则上为投保费用的40%,对于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对外投资生产型项目、3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贸易型、服务型、研发型项目,政府鼓励的境外BOT或BOO项目,其政治风险保险费用补贴标准为投保费用的50%。

  第九条 补贴金额
  补贴金额=项目投保政治风险的保险费用*评审组确定的补贴率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政治风险保险费用补贴工作由上海市对外投资工作小组扶持政策评审组负责。评审组成员为市外经贸委、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其办事机构设在市外经贸委外经处。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表、批准证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汇出证明、设备出口证明、项目投保政治风险险的保单等。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 申请补贴的项目,由主办单位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市级企业报控股集团公司或主管委、办、局;区、县属企业报区、县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
  (二) 各主管单位对申请企业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并报上海市对外投资工作小组扶持政策评审组。 
  (三) 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决定对项目是否进行补贴及补贴项目的补贴金额。
  (四) 经评审同意补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凭评审组出具的意见书到市或区、县财政局办理手续,补贴一次结清。
  第四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十三条 鉴于上述政策实施对象有市属和区县所属企业,按照"两级财政、两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区、县政府和财政部门按照税收征管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来分别安排和负担上述所需的财政资金。

  第十四条 享受补贴的单位,要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冲减相应项目的政治风险保险费用支出,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上海市对外投资工作小组扶持政策评审组将不定期地对获补贴单位组织实施检查,若发现有挪用补贴资金的情况,该扶持政策评审组有权取消乃至追缴已拨的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接受对外投资项目政治风险保险费用补贴的项目单位在其后的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定期向该扶持政策评审组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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