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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向对外投资项目贷款实施贴息的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企二[2001]1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5-2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财政局,各外经企业、事业单位,各工业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上海市向对外投资项目贷款实施贴息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向对外投资项目贷款实施贴息的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1年5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00]56号)文件中有关向对外投资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的规定,现将《关于向对外投资项目贷款实施贴息的办法》(沪财企一[1998]43号)作出修改后予以重新发布。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对外投资项目贷款,是对到国外、境外投资的项目由投资母体企业从国内中资银行取得的该项目贷款。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贴息方式
第三条 本市地方企业对外投资以下类型的项目,可申请该项目的贷款贴息:
(一) 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批准并重点扶持的对外投资项目;
(二) 能够带动本市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的对外投资项目;
(三) 能够带动本市技术、品牌走向海外市场的对外投资项目;
(四) 能够促进本市富余设备输出的对外投资项目;
(五) 境外设立产品研发中心和设计中心;
(六) 资源开发类的对外投资项目;
(七) 分拨中心、营销中心、维修中心;
(八) 能够推动本市半成品、原材料、资源出口并占领当地市场的项目;
(九) 能够突破国外配额限制和关税壁垒的项目;
(十) 市政府鼓励的对外投资BOT项目;
第四条 在符合上述项目条件的基础上,申请贴息项目还必须具有外经贸部颁发的《批准证书》,项目已启动且已支付贷款利息。
第五条 根据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的实际贷款额,一次确定贴息期、贴息率和贴息金额。
第六条 贴息期限根据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其贴息率按国家规定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率(实际负担的利率如低于基准利率,则按照实际负担的利率)的50%以内予以酌情贴息。
第七条 贴息额
贴息额=经批准项目的实际到位贷款额的利息*投资当日国家规定的外汇中间价*贴息率*贴息期限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上海市对外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由对外投资工作小组扶持政策评审组负责。评审组成员由市外经贸委、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局等单位派员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市外经贸委外经处。
第九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提供下列材料:
对外投资项目的批准证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汇出证明、设备投资证明、贷款合同以及申请表等。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 贷款贴息申请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属企业报控股集团公司,区、县属企业报区、县政府。
(二) 各主管单位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申报材料必须认真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扶持政策评审组。
(三) 经评审同意贴息的项目,由主办企业凭企业到位资金证明和支付银行利息清单复印件,按扶持政策评审组确定的贴息率,到市或区、县有关部门和财政局办理贴息手续。
第四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十一条 鉴于上述政策实施对象有市属和区县属企业,按照"两级财政、两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区、县政府和财政部门按照税收征管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来分别安排和负担上述所需的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享受贴息的单位,应将贴息资金用于冲减该境外项目的投资成本,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财务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上海对外投资工作小组扶持政策评审组将定期对贴息项目组织实施相关检查,对于因非不可抗力的因素延期或终止的项目,该扶持政策评审组有权终止贴息或追回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 享受贴息的企业应按照上海对外投资工作小组扶持政策评审组的要求定期将项目的经营情况报送该扶持政策评审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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