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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对境外工程项目投标实施财政扶持的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企二[2001]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5-2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财政局,各外经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上海市对境外工程项目投标实施财政扶持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对境外工程项目投标实施财政扶持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1年5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00]56号)文件中有关提高境外工程项目投标前期费用补贴比例的规定,现将《上海市对境外工程项目投标实施财政扶持的办法》(沪财企一[1998]142号)作出修改后予以重新发布。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境外工程承包项目投标前期费用是指参与境外工程承包项目投标(议标)的企事业单位在项目未中标结果公布之前或者中标后签订正式合同之前所正常发生的可审核或可评估的费用。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补贴方式
第三条 经批准具有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工程设计咨询经营权的本市地方企事业单位对外投标(议标)以下类型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可申请该项目投标(议标)费用的补贴:
(一) 能带动本市产品出口的项目;
(二) 能获得国内所需资源的项目;
(三) 由本市企业联合投标(议标)或者以本市企业为主投标(议标)的总承包项目(包括设计总承包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设施总承包项目);
(四) 国家下达的重点项目;
(五) 政府鼓励的其他类型项目(如经过投标形式取得的援外承包项目,境外BOT或BOO项目等)。
第四条 按照先投标后补贴的原则,实行投标补贴办法。
第五条 项目的补贴标准为境外工程项目投标业务前期费用的30%至50%,每个项目的累计最高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前期费用核定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的补贴金额视项目实际情况由上海市境外工程承包扶持政策评审组审核后确定。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上海市境外工程承包扶持政策评审组为审核机构,由市外经贸委、市计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单位派员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市外经贸委外经处。
第七条 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境外工程项目投标(议标)预报表、境外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立项意向书、境外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补贴申请表、境外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费用明细表等。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 对于符合本试行办法规定项目条件的境外工程项目,须在项目决标后,由投标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境外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补贴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详见各附件)。市属企事业单位报主管委、办,局、区(县)所属企事业单位报主管区(县)人民政府。
(二) 各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出的境外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补贴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应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 申请单位在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外经贸委报送境外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补贴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
(四) 申请单位凭市外经贸委同意项目投标(议标)立项的意见书和经上海市境外承包工程扶持政策评审组的投标补贴组批准的境外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补贴申请到市财政部门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投标(议标)补贴手续。
第四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九条 鉴于上述政策实施对象有市属和区县属企业,按照"两级财政、两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区县政府和财政部门按照税收征管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来分别安排和负担上述所需的财政资金。
第十条 享受补贴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冲减期费用,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上海市境外承包工程扶持政策评审组将不定期地对享受补贴的企业实施相关检查,若发现企业有挪用补贴资金的情况,该扶持政策评审组有权取消乃至追缴已拨的补贴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和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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