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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铁路局有线电视台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1]16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5-28 | 生效日期:2001-05-01 |
济南铁路局:
你局《关于有线电视收费的请示》(济铁财发[2001]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广播电视厅、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广厅联字第1号文件规定精神,核定你局所属有线电视台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为每户每月10元。自办节目不得少于2套,转播中央卫星电视节目和省市有线电视节目不得再向用户收费。
二、有线电视台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本规定自二00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1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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