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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货款利息收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地税发[2001]第6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5-2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各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货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对纳税人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今后5年内每年拟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程序为:各纳税人及时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应收未收利息冲减额度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审核认定后报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对《应收未收利息冲减额度情况表》进行汇总,填制《应收未收利息冲减额度汇总表》上报省局审批;各金融企业省级分支机构汇总全省各地区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应收未收利息冲减额度情况表》,并附各市分支机构拟冲减数额,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各金融企业每年拟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待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方可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否则不得冲减。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5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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