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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政办发[2001]6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6-04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统计局、监察厅、司法厅《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四日

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01]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统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7号,以下简称“两办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近年来,省政府十分重视统计工作,先后下发了《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苏政发[1998]128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统计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0]103号)等文件,积极推进依法统计,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对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统计上的弄虚作假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仍然比较严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直接影响到我省国内生产总值等重要统计数据核算的质量。对此,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统计的生命在于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这次统计执法大检查是切实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更好地发挥统计在宏观经济决策中基础作用的重要举措。通过检查,要进一步推动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严肃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要强化各项统计基础建设,促进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以适应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二、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检查的对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单位,包括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各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民间统计调查机构等;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被调查单位。
检查的内容:
  (一)统计违法行为。重点检查近两年来发生在统计上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特别是违反统计法规和工作程序编造统计数据的违法行为。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违法干扰统计数据正常上报或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违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也要依法进行检查。
  (二)统计基础工作。重点检查有关单位是否依法设立了统计机构,是否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了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工作制度是否健全,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在规模以下企业是否开展了抽样调查等。

  三、检查步骤
这次统计执法大检查从6月份开始,到8月底结束,按照动员和自查--重点抽查--处理和总结三个阶段安排。
  (一)动员和自查阶段(6月份)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介,组织一批有份量的宣传材料,深入宣传《统计法》和“两办通知”精神,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的重要意义,为统计执法大检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结合“四五”普法,认真组织领导干部和广大统计人员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两办通知”及省有关文件,深刻认识依法统计的意义,自觉支持、配合大检查工作。同时,做好专兼职统计检查员的培训工作,明确责任,提高依法检查水平。
  3、县级以上统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统计违法案件的举报电话或信箱,发动和鼓励群众揭发、检举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在做好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被检查对象切实搞好自查工作,防止走过场。所有被检查对象都要对照《统计法》、“两办通知”要求,进行全面认真的自查,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统计工作的方案或措施;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自查报告报送当地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审查验收。
  (二)重点抽查阶段(6月下旬至7月底)
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是保证这次检查取得成效的关键环节。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对重点抽查工作做出周密的安排,制定科学可行的方案。要认真分析本辖区内被检查单位的情况,结合统计部门开展的监审工作,按照5%左右的比例确定重点检查单位。集中力量检查那些问题比较多的地区、行业和单位,特别要针对经济增长速度、乡镇工业产值、农民人均纯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农村出生人口、劳动工资等进行重点检查。
重点抽查工作要从实际出发,针对重点单位和重点指标,采用层级检查、异地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努力排除各方面对检查工作的干扰。对于统计执法力量薄弱、统计违法案件查办不力的县(市、区)要加强指导,进行重点抽查。对于群众举报的、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省或省辖市的统计、监察、司法部门要直接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各县(市)在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各省辖市要将检查过程中的问题、经验和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告省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8月份)
对在统计执法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凡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违法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违法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凡在抽查阶段查出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理。在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违法违纪责任人予以处理。对于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经认真调查核实后,要酌情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并由统计、监察、司法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为推动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各部门对于查出的典型重大统计违法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震慑统计违法者,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观念。
统计执法大检查基本结束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并向上级报告。各省辖市于8月25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省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统计执法大检查采取的主要措施;(2)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3)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统计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情况;(4)当前统计工作特别是统计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和对策,重点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情况、症结及解决办法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建议。

  四、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这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顺利进行,由省统计局、监察厅、司法厅联合成立全省《统计法》、“两办通知”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省统计局、监察厅、司法厅将组织检查组赴各地了解、督促有关实施情况。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本地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和特点,根据要求确定重点检查的对象和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以保证检查工作取得预期成效。垂直领导系统的检查工作,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在统计执法大检查中,各部门要通力配合,全力支持统计、监察、司法部门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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