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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省地方水电局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推广农村用电微机管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省价工函字[2001]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5-25 | 生效日期:2001-05-25 |
省地方水电局:
你局《关于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推广农村用电微机管理的报告》(吉水电力[2001]3号)收悉。根据你局承担的省地方水电系统六个自供自管县的农村供电设施不健全的实际情况,为适应农村电网改造后农村用电管理工作需要,经研究同意你局使用价格调节基金150万元,对六个自供自管县的基层供电所推广用电微机管理。望抓紧安排,尽快改变农村用电管理落后状况。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1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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