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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集丹公路通沟收费站提前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省价收函字[200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6-01 | 生效日期:2001-06-01 |
通化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集丹公路通沟收费站提前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通市政文[2001]24号)收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集丹公路通沟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1999]142号)中规定:“同意对通行集丹公路集安至古马岭84公里二级公路的机动车(编内军车除外)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年限等事宜待公路修建完工后,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交通厅另行核定”。由于集安市公路建设资金紧张,且集丹公路集安至凉水路段已竣工通车,通车里程已达43公里,为使集丹公路全线尽快竣工并按期偿还贷款,根据交通部、国家计自始至终、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集丹公路通沟收费站对通行于集安至凉水段二级公路的车辆提前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全省过路、桥、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交公联字[1994]9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收费需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收费收入上缴集安市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归还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三、该站自批准收费之日起开始收费,收费年限为10年。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1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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