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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我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日政办发[2006]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我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规范我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意见
日照市烟草专卖局
(二○○六年六月一日)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维护烟草制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必要性
烟草行业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税源。近年来,我市的烟草专卖事业取得长足发展,许多工商业户通过经营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但是在发展过程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过多,零售户之间的无序竞争加剧,使不法烟贩的非法经营活动有机可乘,烟草行业实现利税及零售户的利润与其他市相比有一定差距。因此,必须规范我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控制卷烟零售户总量,更好地维护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和零售户利益,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二、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原则
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满足消费、依法许可”的原则进行设置。在受数量限制的区域设置零售点,实行“预先申请、退一进一”的办法。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低保户、烈军属等特殊群体申办许可证,按照“照顾特殊、逐步到位”的原则,凭有关证明、证件给予照顾。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办条件
凡从事卷烟(含雪茄烟,下同)零售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新办许可证,应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我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许可证由区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未领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卷烟经营业务。
四、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新办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零售点布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区、乡镇驻地同一街道1000米内,按照覆盖人口数量、零售点数量的标准,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10个,且相邻零售点间距要在50米以上。零售点间距是指两个零售点间的最短可通行距离。
(二)农村按自然村设置零售点,300人以下的自然村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300人以上的按每增加300人增设1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
(三)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候车(船)厅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厂矿、机关、居民区内按居住人口数量设置零售点,最多不得超过5个。
(四)宾馆(床位在50个以上)、酒店(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临街商场(门面长度10米以上或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连锁超市、大中型商场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
(五)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商城内暂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机电、建材、蔬菜、水产等专业市场内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
(六)中小学、幼儿园内及周围50米以内,经营有害人体健康的化工、石油、农药等产品的场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烟火的场所,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调整改变零售点布局标准,应依法进行听证。已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经营场所不变的,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按照新办证的条件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做好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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