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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回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湘财企[2001]2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5-23 生效日期:2001-05-23
 

省经贸委、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科技厅、省农村办、省信托投资公司,各市州财政局、经委、计委、科委、农村办:

  《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回收管理规定》已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回收管理规定

湖南省财政厅
2001年05月23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湘发[1998]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5号)、省人民政府湘府阅[2001]42号会议纪要精神,加强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回收管理,保证引导资金有效回收,滚动使用,正常运转,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规定。

  一、省直和各市州有关部门、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湘财工字[1999]7号)办理引导资金手续。从2001年起,项目单位根据省高新技术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填写“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委托贷款审核意见书”(格式附后),经与省项目推荐部门对口的市州相关部门、市州财政局、省项目推荐部门审核签具意见后再向省财政厅申办委托贷款通知书。省信托投资公司依据省财政厅委托贷款通知书与贷款单位签订贷款合同。省市州相关部门和财政局应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并对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追踪问效,督促管好用好引导资金。

  二、省信托投资公司具体负责引导资金本费的回收管理工作,将到期本金和应收的使用费及时通知项目单位还本付费,同时抄送省项目推荐部门及对口市州相关部门、财政局,省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到项目单位催交,保证引导资金本费按时足额回收。

  三、各项目单位应信守借款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还本付费的责任,做到按时付费,到期还本。对逾期贷款和拖欠的使用费,从到期的次月1日起,按逾期贷款和拖欠使用费余额,每日加收万分之四的使用费,由省信托投资公司负责收缴。对有财政拨款的项目单位,省财政直接抵扣有关拨款,用于归还引导资金本费。

  四、引导资金计划的安排与省各项目推荐部门及其对口市州相关部门资金的回收情况挂钩,到期的项目资金按期回收后,可按规定程序推荐新的项目,没有按期回收本费,则在下年度引导资金计划中相应减少省项目推荐部门资金安排额度。对拖欠本费超过一年的,省财政厅从预算安排的省项目推荐部门的专项资金中抵扣,当年不够抵扣的部分,从省安排给市州的有关专项经费中抵扣。

  五、对拖欠引导资金本费的项目单位,除不再安排新的项目资金外,并取消今后享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对取消资格的单位予以通报。

  六、回收的本金和按规定提取相关费用后的使用费转增下年度引导资金,统一安排,滚动使用。为适当解决省高新办和省各项目推荐部门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评估论证经费困难,从2001年起,按当年实收引导资金委托贷款使用费的10%,从使用费中提取项目评估论证经费给省各项目推荐部门和省高新办,专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评估论证及与项目有关工作方面的开支。省信托投资公司在次年1月10日内,分别按省相关部门推荐的项目单位实缴的使用费8%计算(省高新办按实缴使用费总额2%计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提取支付给省各项目推荐部门和省高新办。

  七、本规定所称省项目推荐部门指省科技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农村办。所称对口的市州相关部门指市州科委(科技局)、计委、经委、农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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