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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平政办字[2006]2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1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
为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发[2006]8号精神,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安排,经县政府同意,就做好我县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原则
(一)清理范围
县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各部门起草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2005年清理规范性文件时已经确定重新制定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均应纳入清理范围。清理重点是:现行规范性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对需要修订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发布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二、职责分工
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具体执行该文件的县政府部门负责清理,规范性文件有多个执行部门的,由主要执行部门负责清理。
县政府各部门起草、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负责清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发布单位负责清理。
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的,按照规定送报有关机关处理。
三、方法步骤
清理工作共分两个阶段:
(一)自查清理阶段(6月12日—6月30日)
各单位、各部门按照清理范围和职责分工,对所有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按发布单位级别填入附表一;在清理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拟修订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并将确认结果填入附表二,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6月25日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局。
(二)提报修改意见阶段(7月1日—7月31日)
各单位、各部门于7月底前,根据确认需要修改的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进行报审,逾期不提报修改意见的,将不予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计划,按废止处理。
四、清理工作要求
各单位、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由一名领导分管,法制机构(兼管科室)具体负责清理工作,及时通报清理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清理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各种相关资料(附word格式电子文本)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径送县政府法制局。
联系人:刘辉
联系电话:0531-87883953
邮箱地址(E-mail):pylhui2004@126.com
附:(略)
1、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订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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