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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高级中学收费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价联函字[2001]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6-04 生效日期:2001-06-04
 

七台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对几所高级中学进行收费检查中发现的几个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七价字[2000]3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超计划比例招收自费生问题。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关于1999年扩大高中招生收费问题的通知》(黑教联[1999]41号)中第七条规定:“各市(行署)、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严格掌握98年的各校正常招生计划,共同具体核定各校今年的扩招指标。扩招生必须保证去年的正常招生基数(不含自费生10%)的前提下进行。严禁将今年的正常招生计划减少,增加扩招生多收费。对减少正常招生计划,而增加扩招多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即99年招收的非自费生人数不能低于98年,同时,扩招比例不能超过98年计划总量(自费生和非自费生总和)的50%。

  二、自费生学费问题。自费生缴纳规定的学费后,不得另行收取普通高中或重点高中学费,另行收取普通或重点高中学费属重复收费,应予纠正。

  三、省物价局《关于高级中学收费问题的复函》(黑价行函字[2000]38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1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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