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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黄河蓄滞洪区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豫政办[2001]5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6-01 生效日期:2001-06-01
 

  为落实黄河蓄滞洪区补偿政策,搞好黄河防汛抗洪工作,近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开展黄河蓄滞洪区财产登记及抽查工作的通知》(黄河务[2001]15号,以下简称《通知》)。开展蓄滞洪区财产登记,是落实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政策的基础工作,群众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任务,并配合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做好抽查工作。

附件: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开展黄河蓄滞洪区财产登记及抽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政府
二00一年六月一日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开展黄河蓄滞洪区财产登记及抽查工作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保今年黄河蓄滞洪区安全运用和国家补偿政策落实,根据国家防办《关于印发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现场会议纪要的通知》(办河[2001]23号)精神和2001年黄河防汛会议要求,现将今年黄河蓄滞洪区财产登记与抽查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黄河需登记财产的蓄滞洪区有:北金堤滞洪区、东平湖滞洪区、北展宽区及南展宽区。

  二、财产登记及汇总工作于汛前完成。所用表格式样按水利部水汛[2000]249号文执行。请省政府协调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将登记结果以县为单位汇总后,于6月30日前报至我委备案,以便安排抽查。

  三、汇总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组织形式、工作方式、保障措施和要求、调查登记的程序和流程、登记结果分析、工作经验和教训,以及下一步工作的建议意见。

  四、登记工作中的一些要求:
  1.在财产登记操作过程中要统一统计标准和操作程序,明确统计、汇总、编报和核查等细节要求。
  2.登记对象和内容严格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各地不得额外另开口子。
  3.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严肃纪律,对在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确保登记资料的准确性。

  五、我委的抽查工作将于7月开始,届时将以随机调查、抽样调查、以乡、村、户为单位调查的方式进行。

  六、今后各级、各部门要把运用蓄滞洪区财产登记和变更工作列入汛前准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管理,把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政策落到实处。
  今年是实施黄河蓄滞洪区财产登记的第一年,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结合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工作的进行,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探索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推动今后的工作;对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意见,并认真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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