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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等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财会[2006]40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0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
为加强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内蒙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巡视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评卷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加强对有关考务规定的宣传,让广大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了解有关考务规定。同时,应当在考试期间将《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在各考点显著位置提前张贴,向考生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等文件的通知》(内财会[2002] 407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在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本人的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由监考人员按考场座次表对考生姓名、身份证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置课桌左上角,以便核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退场,退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场续考。
二、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和寻呼机(手机和寻呼机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主动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互相借用文具和计算器等。
三、考生可以携带钢笔、铅笔、圆珠笔、塑料橡皮、尺子和非立体式不带汉字储存功能的电子计算器(免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四、考生发现试卷分发错误,试卷字迹模糊、有折皱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五、考生应当按照要求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和答题纸上指定的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等,但填写时不得超过装订线。
六、考生在答题时,应当使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的指定位置答题。考生答题不得使用涂改用品。不得在试卷和答题纸上作明显标记。
七、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八、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考试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如果考生在考试开始60分钟后,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前交卷,也应执行本款规定。
十、考生因个人原因如座位坐错、姓名和准考证填写错误等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十一、 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
一、为规范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监考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二、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为确保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监考人员不得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
三、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应当在开始考试前25分钟领取试卷、答题纸、草稿纸、考场座次表后直接进入考场。
四、开始考试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完成以下事项:
1.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和掌上电脑(手机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禁带用品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
2. 监考人员对考生的照片、姓名、单位、身份证、准考证号等进行核对无误后,要求考生在考场座次表栏内签名。
3.在开考前应当向考生宣读《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及有关注意事项。
五、开考前10分钟,当众核对试卷袋密封情况,核对试卷袋封面的考试科目、试卷数量、考试时间等确认无误后,启封试卷袋,分发试卷。
监考人员如果发现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不符,或试卷错装、漏印、错印时,应及时报请主考采取措施。
六、试卷分发完毕后,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清点试卷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有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情况,并指导考生在试卷指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等。
七、考点发出考试开始的信号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题。
八、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核对考生试卷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身份证、准考证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九、监考人员对考生提出的有关试卷印刷等问题,应当众答复,但不得对试题的内容进行解释。
十、考试开始3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将应备用和缺考人员的试卷、答题纸一并收回密封于备用试卷袋内,签名后上交。
十一、监考人员对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须有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十二、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十三、根据考场的考试情况,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的各项内容,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违纪事实及有关证据,并由监考人员共同签字。
十四、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1.督促考生停止答题并将试卷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按座次顺序,检查核对考生试卷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是否准确、完整,试卷页数是否齐全,并收集、清点、整理试卷;
2.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3.将试卷按座次顺序装订和密封成册,然后将试卷册和考场情况报告单一并装入试卷袋内密封。将整理后的试卷和考场情况报告单送交主考验收。
十五、主考应对试卷密封前后至送达指定地点并验收无误的全过程负责。
十六、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十七、监考人员严禁任何人在考试期间,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八、监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宣布考试开始和考试结束,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十九、监考人员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巡视规则
一、为了建立健全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工作监督机制,维护考试工作公正性、严肃性,保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实行考试巡视制度。
二、巡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熟悉考试相关政策;
3.熟悉考试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安排巡视人员进行巡视工作时,应当坚持公务回避原则, 不得安排巡视人员到原籍和家乡所在地进行考试巡视工作。
四、巡视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1.检查考试监考情况;
2.检查考场纪律情况;
3.检查考试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考区领导的组成与工作职责分工、考点领导的组成和工作职责分工、考试期间的值班安排等;
4.检查考试试卷保密和保管情况,包括试卷保密室的安全状况、试卷保管人员值班情况、试卷的分发回收情况等;
5.检查考点情况,包括考场设置情况、考点环境布置情况、考点各项服务设施情况等;
6.检查考试工作人员培训情况。
五、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对其派出的巡视人员进行管理。巡视人员对其派出机构负责。
六、各级考试管理机构选派巡视人员赴各地巡视前,应当组织全体巡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和掌握考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七、巡视人员对于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请并督促当地考试管理机构以及考点主考予以纠正;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派出机构报告。
巡视人员对于考生、监考人员以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八、巡视人员在巡视工作结束后,应当如实向其派出机构报告有关巡视情况。
九、巡视人员在巡视期间应当自觉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一、为加强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工作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考生,是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参加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各盟市考试管理机构,对参加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按照本规定,认真处理。
四、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规准确。
五、考生在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相应的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1.未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的或在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
2.在试卷和答题纸上做明显标记的;
3.考生未使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而使用其他书写工具答题的;
4.在试卷密封线外和草稿纸上答题的;
5.试卷上字迹模糊、潦草、辨认不清或在试卷上使用涂改(修改)液的。
六、考生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
1.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给他人抄袭的;
2.以交头接耳、打手势、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3.擅自将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寻呼机、电子记事设备等用品带入考场座位,经警告不予改正的;
4.故意损毁试卷,或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5.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7.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七、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
1.委托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2.由他人在考场协助答题的;
3.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4.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5.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八、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人员,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
九、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如实填写违规违纪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纪事实等,由考试管理机构根据"违纪"记录,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考试管理机构必须立即停止其从事考试工作,并取消今后继续从事考试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考试报名、命题、试卷运送及保管和交接、试卷评阅及登分等有关规定的;
2.丢失或损坏试卷,造成试题泄密的;
3.丢失或损坏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试卷密钥盘,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试题泄密的;
4.因失职造成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5.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6.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7.擅自为考生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8.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9.考试期间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10.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11.因命(审)题发生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12.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13.擅自修改考试成绩的;
14.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十二、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考试管理机构必须停止其从事考试工作,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为考试定点单位的资格:
1.考试考务准备工作混乱,导致考生无法进行正常考试的;
2.丢失或损坏试卷密钥盘,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试题泄密的;
3.不认真履行考点职责,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
4.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5.考试期间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6.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7.工作失职造成考试成绩库丢失或无法上报的;
8.擅自修改考试成绩的;
9.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十三、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可参照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评卷工作规则
一、为规范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评卷工作,加强考试评卷工作的管理,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组织、领导和部署考试评卷工作。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试评卷工作。
三、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定发布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厅制定发布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组织评卷工作。在执行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过程中,对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有疑问的,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在未得到正式答复前,应执行现行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四、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实行集中统一评卷。
五、实行手工评卷。评卷时,应当分设若干评卷小组,根据试题的科目、类型,采用流水作业的方法,每人一般负责一类题型试题的评卷,严禁同一人负责一份全部试卷的评阅。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选聘责任心强、组织纪律性好、作风正派,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实际评卷工作经验的人员承担评卷工作。
六、考试评卷工作采用评卷人负责制,评卷人应当将每一大题分数登记在每题题首及卷首相应成绩栏内,并签字署名。每册试卷评阅完毕,评卷人要在每册试卷封面相应题号栏内签字署名。
七、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墨水笔或红色圆珠笔书写,以阿拉伯数字记分,记分要清楚规范。严禁评卷人员在试卷中涂抹,更改试卷答题的内容。对属于评卷错误确实需要更正得分的,必须在试题评分更正处签字署名。
八、评卷小组应设专人对已评试卷进行复核,并在试卷卷首总分栏中签字署名。
九、评卷人员发现试卷密封不严、倒装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评卷小组负责人进行处理。
十、评卷人员发现试卷前后笔迹不一致、答题雷同等异常情况时,应提交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发现大面积舞弊,有违纪嫌疑或遇到其他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报省财政厅处理。
十一、应当建立阅卷质量内部控制制度,组织专人在阅卷期间对已评试卷进行抽查。
十二、应当建立试卷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试卷的保管工作,确保试卷安全。领取或退回考试试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十三、应当建立严格的评卷场所保卫制度。评卷人员凭评卷工作证出入评卷场所。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卷场所。
十四、应当选派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人员承担试卷得分的计算机录入工作。试卷得分录入工作应建立严格的牵制和监督制度。
十五、应当建立严格的评卷保密制度和评卷工作纪律。评卷人员不得私拆密封线、不得翻查密线内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不得查询考生分数。严禁将试卷带出评卷场所。
十六、有直系亲属参加本年度本地区考试的人员,不得参与本年度的评卷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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