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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全县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蒙政[2006]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1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筹备组,白杨林场,庄周、漆园办事处,范集工业园区,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县优抚对象的生活,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全县2006年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
城镇、农村义务兵家庭,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复员、残疾军人,生活特别困难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
二、优待金标准
1、义务兵家庭每人(户)按1500元标准发放,优待面100%.
2、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及复员军人每人(户)按525元标准发放,优待面100%.
3、残疾军人每人按375元标准发放,优待面100%.
4、特困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按375元标准发放,优待面不低于2%.
5、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按照义务兵家庭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
三、优待金的发放
各乡镇及县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优待评定工作,并于7月20日前及时将优待名单报县民政局,经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按标准拨付各乡镇及县直各有关单位,午季一次性发放到户。同时从优待金中提取5%作为优待统筹金,由县民政局负责管理,用于奖励部队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家庭及扶持救济优抚对象的生产、生活。
蒙城县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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