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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正式核定部分会计类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58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0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请求核定调整部分会计类考试费用标准的函》(赣财会[2006]13号)收悉。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办[2004]14号)、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575号)、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教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567号)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54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部分会计类考试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如下:
一、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每考生80元/科的标准收取。
二、会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每考生50元/科(含上交财政部费用:6科/元)的标准收取。
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每考生30元/科的标准收取。
四、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2000]9l号)同时作废。
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20个工作日内,持该批文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方可执行。上述收费属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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