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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府办[2001]4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5-2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琼府[1994]50号)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拟定的《海南省2001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海南省2001年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和《海南省2001年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关怀,同时也是继续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和省直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识组织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把调整工资等有关政策落到实处。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市、县,2001年省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首先用于解决拖欠问题,这次出台的调整工资和离退休费的政策可推迟执行。本次调整工资和离退休费有困难的市、县,要坚决取消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项目,以优先保证基本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发放,保证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
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工作,涉及每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情况比较复杂。各市、县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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