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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粮管[2001]9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5-30 生效日期:2001-05-30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国家储备粮库项目建设的指示精神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100亿公斤新建国家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字〔2000〕112号)规定,为切实做好国家储备粮库项目的建设工作,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国家粮库建设资金合理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国家粮食局制定了《国家储备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另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开设基建资金专户、控制项目投资
  各省(区、市)建库办必须按规定在当地建设银行开设基建资金专用账户,2000年200亿斤粮库项目的省(区、市)建库办和项目单位所用的“151”专户,可继续使用,与新建项目分账管理、单独核算。并于2001年7月15日前将省(区、市)和项目单位的银行账号报行政管理司。同时,应督促项目单位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批准的总投资范围内,完成预定的仓容建设任务,严禁项目超支。如发生超支,中央不再追加,由地方负责解决。
  二、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建设资金
  各省(区、市)建库办和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建设资金。
  三、及时上报报表
  各省(区、市)建库办和项目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报表。对因弄虚作假、不及时上报有关报表而造成资金拨付滞后,影响工程建设的,要追究省(区、市)建库办的责任。
  请各地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将对各地建库办和项目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国家储备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储备粮库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国债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并在总结修改2000年20亿斤国家储备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国粮管〔2000〕151号)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2001年200亿斤国家储备粮库项目的国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其中财政直拨试点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方式依照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 管理办法所称项目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国家储备粮库项目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 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根据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对项目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二)专款专用、专人管理。项目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必须统一在建设银行开设基建资金专用账户(151基建专户)。2000年200亿斤粮库项目的省(区、市)建库办和项目单位所用的151专户,可继续使用,与新建项目分账管理,实行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同时还应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防止由于建设单位闲置资金过多而降低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粮库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拨付、合理使用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运行,做好粮库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结算、决算及监督和考核工作,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家粮食局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汇总审核各省(区、市)基本建设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全国基建投资计划,上报国家计委审批。根据国家计委的投资计划和财政部的资金预算,向省(区、市)建库办下达资金计划。
  (二)负责落实资金计划,分期向财政部申报用款计划,请领建设资金。
  (三)管理中央级基建资金专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审查各省(区、市)上报的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五)汇总、编报、审查各省(区、市)年度基本建设支出财务决算,上报财政部,并根据财政部审批意见,对各省(区、市)年度基本建设支出财务决算进行批复。
  (六)督促竣工项目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审批限上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七)对各省(区、市)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并会同财政部进行处理。
  (八)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资金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的文件要求,支付评估项目建议书、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费和国家粮食局委托的其他咨询费用。并支付由国家粮食局统一组织的设备选定等费用。

  第七条 省(区、市)建库办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汇总所属项目建设单位资金用款计划,并将汇总数据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国家粮食局。监督建库资金使用,保证按期完成投资计划。
  (二)管理省(区、市)基本建设资金专户,根据工程进度,对各项目建设单位及时下拨建设资金,避免资金滞留。负责将国家规定的取费费用和统一组织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招投标等的费用分摊到各项目单位。
  (三)按期汇总并向国家粮食局上报本省(区、市)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四)汇总并向国家粮食局上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财务决算,审批所属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五)负责协调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督促工程进度与检查工程质量,并对发现的重大资金管理问题提出意见,上报国家粮食局。
  (六)督促竣工项目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及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储备粮库建设规章制度;健全财务会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工作,配备专业人员(上岗证);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体系和章程;及时、准确登记总账、明细账;对基建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工程费用、存货等各项财产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并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做到账目清楚、准确、账实相符。
  (二)按规定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批准的概算范围之内编制完整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和设备采购预算(包括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和设备采购及独立工程)。
  (三)办理建安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严格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四)按财政部规定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各省(区、市)建库办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现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及《关于加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8〕580号)的文件规定,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国债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条 粮库建设资金的支出应严格控制在国家计委和国家粮食局批准的项目总投资概算范围内。各地应通过规范招标、优化设计、加强资金管理等办法控制资金使用,凡超出项目概算的投资,中央不再追加。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严禁随意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设计标准。

  第十二条 在保证粮库功能完整的前提下,由于设计不合理等原因必须变更的应先作工程量和造价的增减分析,经设计单位审查签字,出具相应图纸和说明后,由监理单位签发变更通知,上报省(区、市)建库办审批。对于结构变化、设备调整等重大变更,上报国家粮食局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粮食局根据财政部的预算安排,向财政部报送资金用款计划并办理请款手续,将资金拨入国家粮食局粮库建设基建专户。
  各省(区、市)建库办申请领用项目基本建设资金,应根据本省(区、市)已批复的基建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向国家粮食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用款计划。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领用项目基本建设资金,应根据本项目已批复的基建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向本省(区、市)建库办提出申请,并报送用款计划。
  中储粮公司、中谷集团项目的基本建设资金由国家粮食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直拨试点地区项目的基本建设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具体操作办法按财政部文件规定办理。
  拟将改为建设资金直拨试点的项目,在未试行直拨前,仍按非直接方式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粮食局根据国家计委的投资计划和财政部的预算,向各省(区、市)下达资金计划,同时到建设银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国家粮食局在项目开工前根据各省(区、市)年度计划拨付周转资金,用于前期工程费用及开工后第一季度工程款支出,项目开工后根据各省(区、市)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完成情况,核对建行提供的专用账户支出情况表,参考项目监理月报,按工程进度拨付到各省(区、市)建库办。
  各省(区、市)建库办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需求,将国家粮食局下拨的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各省在拨付资金的同时,要将拨付资金明细表及拨付时间抄报国家粮食局。
  项目建设单位发生的工程费用由建设方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监理审核签字、项目单位法人审核签字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建行办理支付手续。当工程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工程造价的95%时停止支付,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决算为依据,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省(区、市)建库办汇总审核后,由国家粮食局统一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基建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限下项目由省(区、市)建库办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竣工财务决算报国家粮食局审批;限上项目由国家粮食局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竣工财务决算由国家粮食局报财政部审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的规定,各项目单位在竣工财务决算后如有资金结余,按结余资金额的30%上交中央财政,20%上交主管部门(其中中央建库办6%,省〈区、市〉建库办14%),5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

  第十七条 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基本建设资金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财会部门支付项目基本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经办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签字。
  (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无误后,应送项目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第二十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支付项目基本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二十一条 具体费用支出的有关规定:
  (一)工程费用
  1.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以及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建设单位与施工、设计、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详尽,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保修服务条款等项内容。
  2.预付款应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签订后,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经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合同中应详细注明预付款的金额、支付方式、抵扣时间及抵扣方式等项内容。
  3.质量保证金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合同中应详细注明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扣付时间和扣付方式等项内容。
  4.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由省(区、市)级建库办组织公开招标投标,有关招投标资料在省(区、市)建库办备案,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
  (二)其他费用
  1.建设单位管理费:指项目建设单位筹建、建设、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管理性质的费用。具体开支范围包括:工作人员工资(限新建项目)、工资附加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开支。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单位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9〕204号)文件要求,新建项目控制晨项目概算确定工程费的1%以内,扩建项目控制在0.8%以内。
  2.工程勘察费:根据建设部《关于改进和调整工程勘察不合理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建设〔1991〕316号)文件要求,按项目概算投资工程费的0.5%计取,由项目单位根据签订的合同支付。
  3.工程设计费: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文件要求,设计费(设计包括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含通用图设计费)按项目概算投资工程费的1.5%计算,其中总体设计费为1.2%,通用图设计费为0.3%,由项目单位按签订的合同支付。
  4.工程监理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100亿公斤国家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0〕12号)文件要求,监理费用按项目概算工程费的1.6%计取,一包到底,由省(区、市)建库办从项目点上收后集中支付。
  5.工程质量监督费:根据各地质量监督部门规定计取,总价不得超过概算工程费的0.2%,由项目单位按合同支付。
  6.标底编制费:按各地规定计取,最高不得超过概算投资工程费的0.1%。
  7.生产职工培训费(限新建项目):按项目概算投资工程费的0.2%计取。
  8.总预备费:按项目概算投资工程费的5%计取。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省(区、市)建库办报送的信息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月报、快报、年报,工程进度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一)《国家储备粮库项目概算汇总表》(详见附表一):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限上项目以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审批的初步设计为准;限下项目以各省(区、市)计委审批的初步设计为准。在初步设计批准后10日内上报国家粮食局。概算汇总表中各项费用如与实际发生情况不同,应随时填报详细变更说明,及时上报。
  (二)《国家储备粮库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表》(详见附表二):省(区、市)建库办汇总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年度计划,在初步设计批准后10日内及每年12月10日前填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申请表上报。
  (三)《国家储备粮库项目基建财务月报》(详见附表三)、《国家粮库项目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月报》(详见附表四):省(区、市)建库办应及时掌握各项目资金使用和建设进度情况,每月10日前编报基建财务月报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月报上报国家粮食局。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省(区、市)建库办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对于延期上报造成资金拨付的延误等后果,将追究省(区、市)建库办责任,并视问题严重性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省(区、市)建库办和国家粮食局:
  (一)重大质量事故,24小时内上报;
  (二)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48小时内上报;
  (三)较大金额索赔,7日内上报;
  (四)资金严重不到位,随当月投资完成情况月报上报;
  (五)工期延误时间较长,随当月投资完成情况月报上报;
  (六)其他重大事项,随当月投资完成情况月报上报。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省(区、市)建库办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
  (二)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列支;
  (四)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五)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省(区、市)建库办和项目建设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按《会计法》要求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应当继续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粮库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国家储备粮库项目概算汇总表》(略)
附表二:《国家储备粮库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表》(略)
附表三:《国家储备粮库项目基建财务月报》(略)
附表四:《国家储备粮库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月报表》(略)
附表五:《国家储备粮库项目财务快报》(略)

国家粮食局
2001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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