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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方式改革意见及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自府办函[2006]4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5-0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方式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69号和《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6年起,严格执行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实行“一折通”的发放方式。财政部门要逐步培育和完善财政补贴资金“一折通”管理系统。委托农村信用社承办“一折通”的具体业务工作,从根本上保障和维护广大农民的既得利益。
二、我市2006年纳入“一折通”发放的补贴为四项:即粮食直补资金、综合直补资金、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退耕还林农户现金补助。粮食直补资金和综合直补资金要在2006年5月底前兑现到种粮农民手中。各区县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须报市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备案。
对种粮农民的“一折通”存折统一由乡镇政府组织发放。对举家外出的,其存折由乡镇财政所保管。
三、各区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市财政拨付的资金后,应分别按照补贴项目实施部门审核后的数据和区县政府核准的补贴汇总表,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县信用联社开设的“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内,区县信用联社收到补贴资金后,在3日内拨付到各乡镇的分支机构,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入个人帐户。
四、各区县财政部门及补贴项目实施部门要与区县农村信用联社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区县农村信用联社要高度重视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代理发放工作,全力予以积极支持配合。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监分局要做好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各级财政、农业、林业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能职责做好具体工作。对造成补贴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自贡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八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方式改革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6]6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畜牧食品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四川省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方式改革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
四川省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方式改革意见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畜牧食品局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为加强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的管理,简化发放程序,减少发放环节,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立惠农补贴发放的长效机制,确保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现就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方式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折通”发放方式的基本要求
(一)从2006年起,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的发放方式实行“一折通”改革,即在不改变原有管理办法的情况下将原来分别由各部门对农户个人发放的财政资金补贴在一个县(市、区)内由财政部门按照“三统一、三公开”即:“统一渠道、统一方式、统一时间,公开政策依据、公开补贴项目、公开补贴数额”的方式委托给金融机构通过一本存折直接发放给农户,实现“农户”与“帐户”的对应。
(二)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发放方式改革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正,规范透明;明确责任,分工负责;整合集中,定时发放;方便高效,确保安全。
(三)补贴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办法,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建立补贴资金“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4个环节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二、“一折通”发放范围
(一)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对补贴资金实行“一折通”发放方式的项目暂定为粮食直补资金、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粮食补助资金、退耕还林农户现金补助3项。
(二)其他补贴项目,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对条件成熟的亦可实行。
(三)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一折通”发放操作程序
(一)乡(镇)财政所要建立农户基础信息库,经确认后输入计算机辅助的“一折通”管理系统。
(二)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农户基础信息资料,由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为每户农民建立农户存款账户。
(三)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补贴资金管理的要求认真做好补贴的申报、审核、确认工作,将各种补贴资金核算到受益农户并将补贴发放标准、范围、金额等在乡(镇)、村、社等公共场所公示一周,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形成原始数据汇总资料,自下而上报县级补贴项目实施部门审核或县人民政府核准,县财政依据县级补贴项目实施部门审核或县人民政府核准的结果拨付资金。
(四)省、市财政部门要将当年补贴资金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下拨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部门审核或县人民政府核准的各乡(镇)补贴数据汇总资料,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内。一是由县财政局3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统一委托金融机构所在乡(镇)的分支机构开设的“财政补贴资金”专户。乡(镇)分支金融机构在收到补贴资金后1周内将补贴资金划入个人账户。二是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委托的县级金融机构开设的“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内,县级金融机构收到补贴资金3日内拨付到各乡(镇)的分支机构并由其在1周内将补贴资金划入个人账户。
(五)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必须将各项补贴资金集中到1本存折兑现给农户。第一次发放存折时,原则上由农民持有效证明到乡(镇)农村信用社领取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对举家外出的,其存折由乡(镇)财政所保管。
四、补贴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补贴对象的申报、审核、公示、上报及宣传、组织兑付等工作。
(二)补贴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其政策宣传、验收、审核、汇总等具体工作。
(三)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补贴项目实施部门审核后的数据或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补贴汇总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
(四)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要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补贴资料按规定的时间将补贴资金准确地划入农户个人账户。
五、加强对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补贴资金农户存款账户开设及存折发放工作,原则上由农村信用合作社代理。省、县级财政部门及补贴项目实施部门要与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二)1个县的补贴资金必须统一委托1家金融机构办理,严禁钱折多行代理。
(三)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结算制度,凡属代理的补贴资金,不得压汇、压票,要及时划款到户;严禁扣收农户贷款本息及强收硬扣各类款项。
(四)各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在代理发放补贴资金时,不得向农户收取工本费等任何费用。
六、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导致补贴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上级财政将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理。同时对由此而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二)市、县、乡(镇)财政部门和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农民财政性补贴资金”收支管理账簿,在实行专户核算、专项管理的基础上要按补贴项目设置明细账,反映各项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
(三)补贴项目实施部门要建立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补贴资金的管理必须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对虚报冒领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律从重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从事补贴资金管理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补贴范围和标准的;
2.挪用、扣留、拖欠、贪污补贴的;
3.玩忽职守、影响补贴工作正常进行的;
4.弄虚作假、出具不实证明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
(一)本意见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畜牧食品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按照各自业务范围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意见制订本地的实施方案。
(二)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方案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6]4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关于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方案
省财政厅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和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的决定,现就我省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行综合直补提出如下方案。
一、新增补贴的基本原则
新增补贴坚持“综合算账、突出重点;一次发放、直补粮农”的原则。
(一)综合算账、突出重点,是在考虑农民种粮使用柴油全年预计增支因素和考虑农民种粮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其他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及全年预计增支因素基础上综合测算和核定补贴,不按单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算账。同时突出重点,在农业生产资料品种上,因成品油价格由国家统一调整,柴油调价增支属硬性增支予以考虑。
(二)一次发放、直补粮农,是根据年初预计农业生产资料全年价格变动情况一次性将补贴资金全部拨付到地方财政部门,一次性将补贴发放到农户,期间不再随实际价格变动而增减补贴。补贴资金全部用于补助种粮农民,并充分利用已建立的粮食直补渠道直接发放到农户,不增加中间环节。
二、新增补贴资金的核定
中央财政新增补贴资金由农民种粮柴油和化肥等其他农业生产资料补贴构成。省按下列办法分配给各市(州):
(一)柴油补贴资金单独算帐分配。即以各市(州)2004年相应耗油量和价格政策为基础,适当考虑增长因素等进行分配。
(二)化肥等其他各种农业生产资料补贴资金实行综合算帐分配。即以各市(州)2005年粮食直补面积为依据,按统一标准进行分配。
三、新增补贴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一)新增补贴资金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要将新增补贴资金与原安排的粮食直补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以便统计和监管。
(二)新增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逐级拨付到县(市、区)。省财政厅将在一周内将新增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市(州),市(州)财政部门须在4月底前拨付到县(市、区)。
四、新增补贴资金对农户的落实
(一)对省分配的新增补贴资金,各市(州)原则上根据粮食直补的补贴面积统一确定综合直补标准,核定到县(市、区),由县(市、区)落实到农户。
(二)兑付给农民的新增补贴资金,应向农民发放补贴通知,列明新增补贴资金的金额、标准等,让农民清楚知道国家对今年柴油、化肥等各项农业生产资料预计增支给予了补贴。
原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的粮食直补资金应与新增补贴资金一并落实到农户,但应在对农户的补贴通知中按上述要求单独列示。对农民兑现补贴资金继续实行村、组公示制度,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要张榜公布。
(三)新增补贴资金应与现有粮食直补资金一并纳入“一折通”发放范围,迅速、足额落实到种粮农民手中。各地必须在5月底之前兑现完毕。
五、新老政策的衔接
(一)2006年原定由粮食风险基金安排的粮食直补资金必须继续严格按有关政策落实,各地不得因新增补贴而减少现有粮食直补资金。
(二)部分非粮食主产市(州)、县(市、区)原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的直补资金加上新增补贴资金后对种粮农民亩均补贴标准仍较低的,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增加补贴金额,提高补贴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可以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可从地方财政预算中安排,报省财政厅备案。
六、切实做好下一步建立综合直补制度的基础准备工作
今年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施综合直补是建立综合直补制度的第一步。目前财政部正在研究建立综合直补制度的总体思路和实施方案,力争明年出台。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做好有关基础准备工作。今年重点做好以下两项工作,确保任务完成。
(一)按照“统一格式、上下一网、资料共享、信息畅通”的要求,财政部将建立全国性的农民综合直补网,实现全国统一联网,统一采集基础数据,动态反映种粮农民信息,随时监管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具体格式和软件由财政部统一制订。各地应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格式和软件下发后的1个半月内尽快实现省内联网,年底前力争实现全国联网。
(二)尽快建立“一折通”发放管道。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关于对农民财政补贴资金实行“一折通”发放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方式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69号精神抓紧落实“一折通”发放的有关工作,尽快实现将综合直补资金通过“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兑付到种粮农户手中。“一折通”上应标注综合直补资金的性质、用途和金额。
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综合直补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种粮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组织落实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同时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把党中央、国务院对种粮农民的关怀传达到每一个农户,确保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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