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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宜州市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价格字[2001]18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5-30 生效日期:2001-05-30
 

宜州市物价局:
  报来《宜州市物价局关于在上网电价中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请示》(宜价字[2000]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精神,为解决库区移民生产、生活问题,同意你市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0]150号)有关规定,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不得再随销售电量征收,只能从电厂发电环节征收。核定宜州市征收标准为:按水电站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征收0.016元。库区后期扶持基金进入各水电站的发电成本。

  三、宜州市销售电价维持现行价格标准不变。

  四、该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金征、管、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1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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