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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珠地税函[2006]8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4-2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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