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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关于执行《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人发[2001]4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5-28 | 生效日期:2001-05-28 |
人事部、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20号)下发后,部分单位在执行中提出一些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执行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的范围包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工作人员。其它部门专职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参照执行。办案补贴从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不予追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2001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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