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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国税函[2001]26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1-05-23 生效日期:2001-05-23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1]2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的涉外税务部门,特别是负责涉外税收工作的领导应提高对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通知》所提出的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推行工作。

  二、各地应在总结去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今年的《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实施工作。从2001年起,各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检查都必须严格按照《涉外税务审计规程》要求实施税务审计工作,凡不按《涉外税务审计规程》要求的,一律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施税务审计工作。对每一户企业的审计,都必须完整地保持规范的审计工作底稿和税务处理文书。

  三、各地每年按照《涉外税务审计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的企业收入额应达到本地区当年审计的企业收入总额的60%以上。对重点税源企业及账簿、核算健全的大、中型企业实施的审计均要按照《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要求进行;对小型企业或账簿、核算不健全的企业,可适当简化程序,灵活运用《涉外税务审计规程》进行审计。

  四、区局将在今年10月下旬组织力量对各地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按《规程》要求实施税务审计的基本情况;审计工作流程是否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是否完整;案卷归集是否符要求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1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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