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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法专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财行[2001]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5-29 | 生效日期:2001-05-29 |
为加强对政法补助专款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政法补助专款的使用效益,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政法补助专款实行项目管理,是政法补助专款管理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政策、切实改善贫困地区政法机关执法条件的具体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妥善部署,保证项目管理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对政法补助专款实行项目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和协调相关政法部门,在对本地政法部门的装备、基础设施及经费保障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轻重缓急,制定符合我厅要求和当地实际的切实可行的项目规划;要认真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情况和报表。对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01年05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政法补助专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政法补助专款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30号)、《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547号)及《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财行[2001]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将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自治区及地、市、县配套专款按指定的目标和用款范围编制的专项用款计划。项目管理是指通过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规范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并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考核及奖惩,保证资金有效使用。
第三条 项目管理的范围是:财政部门配给我区贫困地区政法部门(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四个部门,下同的装备补助专款、维修补助专款以及自治区各级财政相应安排的配套专款。
第四条 项目管理的原则是:统筹规划、科学立项、分级负担、严格管理、追踪问效。
第五条 项目管理的方式是:三年一次规划、集中安排项目、分批下达资金、逐年分项实施。
第六条 项目管理的程序是: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本级政法部门需要维修、购置的项目进行编列,经地、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自治区,最后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审定后报财政部统一审批,并在项目批准后严格执行。具体分为前期准备、申报审批、执行、检查评比四个阶段。
第七条 鼓励共建项目。主要由自治区、地市政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同级各政法部门之间的共建项目或同一政法部门内部及上下级之间的共建项目;跨区域政法部门之间的共建项目方案。对政法部门实施的共建项目,自治区财政将优先予以安排。
第二章 项目管理责任
第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自治区、市(地)、县三级负责制。各级财政、政法部门按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第九条 自治区级部门责任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确定地、市、县级项目管理的责任;建立全自治区政法项目库,确定全自治区项目并向财政部申报;负责将中央专款进行再分配,确定自治区配套政法补助专款的分地、市和分项目额度及各地、市、县配套资金比例;督促各地、市、县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审核自治区政法部门拟定的部门项目建设发展规划;向地、市下达项目预算;组织拟定共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指导)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制订项目评比与奖惩办法;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
(二)自治区政法部门负责本部门(包括系统,下同)项目管理的行业指导;拟定部门项目建设发展规划;对各地、市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建议。
(三)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政法部门协调解决涉及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地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对各地、市项目总体执行情况给予评价,及时向财政部和中央政法部门报告资金落实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条 地、市级部门责任
(一)地、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县级项目管理责任;建立地、市项目库;确定全地、市项目并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安排地、市级配套资金;审核地、市级政法部门拟定的部门项目建设发展规划;向各县下达项目预算;组织、监督和落实项目的实施,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
(二)地、市级政法部门负责拟订本地、市部门项目建设发展规划,对各县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向地、市级财政部门提出建议。
(三)地、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政法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验收项目执行情况;向自治区财数厅和自治区政法部门报告资金落实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县级部门责任
(一)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级政法部门的项目并向地、市财政部门申报;安排县级配套资金,审核本级政法部门拟定的项目建设发展计划;向本县政法部门下达项目预算;对政法部门不按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
(二)县级政法部门应实事求是拟订本部门项目建设发展规划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三)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政法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验收项目执行情况;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和政法部门报告资金落实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章 项目前期准备
第十二条 项目库的建立与管理
(一)项目库原则上建立在自治区财政,地、市级可参照建立本地区项目库。
(二)地、市级财政部门组织政法等部门对拟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
(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符合当地政法工作的实际,在确保基本需要的基础上,按照量力而行、合理布局、突出重点、保证急需的原则,分年度进行排序。
(四)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来自于各县财政申报的项目。项目内容包括:当地政法部门发展规划、项目名称、所需资金、主要用途、完成项目所需时间、达到目标等。
(五)项目库实行开放管理,滚动调整。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
(一)项目资金由中央专款、自治区配套专款和各地、市、县财政配套专款组成。
中央专款是指财政部每年补助我区贫困地区的中央政法补助专款。自治区配套专款以及地(市)、县(市)配套专款是指由自治区、地(市)、县(市)财政安排不低于本条 第二款规定比例并纳入本实施办法管理范围的资金。
(二)地、市配套资金按照中央规定的比例,由自治区、地(市)、县三级财政予以配套。在整个项目资金中,中央专款占60%,地方配套资金占40%。其中: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自治区配套25%,地、市本级配套5%,县(市)配套10%;非贫困县由地、市本级和县(市)财政各配套20%。
(三)自治区财政在对中央专款进行再分配时,按照统一规范的计算方法计算,确保资金分配科学、公正和合理。各地(市)、县安排的配套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要求负责筹措,自治区财政负责监督落实。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县级财政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精心编制本地政法部门三年期的项目规划,上报地、市财政部门;地、市财政部门从项目库中按排序选定项目并填报项目规划书(附1),按规定时间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
(一)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各地、市的项目规划书后及时转送相关的自治区政法部门进行评估、论证;自治区政法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送自治区财政厅。
(二)自治区财政厅结合自治区政法部门的建议,对地、市的项目规划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时间报财政部审批。
(三)根据财政部对项目的审批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及时下达对各地、市的项目规划书,项目规划一经批复,各地、市必须严格执行。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执行部门。各级财政和政法部门为项目执行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预算和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政法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项目资金按用途分为装备购置和设施维修两类分别执行。
(一)装备购置。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审批的项目规划书中所确定的装备购置项目,在自治区实行统一采购,以实物方式配发到各项目单位,并对各项目单位配备数量和价值进行登记,作为今后考核及确定新项目的参考。
1.装备购置项目确定后,各地、市、县财政要在一个月内将所需配套资金汇至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以便统一办理集中采购。政府采购合同签定后,自治区财政厅按政府采购拨款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2.项目单位收到配发的装备后,按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办理帐务处理和资产管理相关手续。
(二)设施维修。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规划书确定的维修金额和维修项目,及时将资金逐级下达到项目单位所在的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会同政法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研究确定项目施工单位。
第六章 项目检查评比
第十八条 项目检查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在项目执行期间,财政部门要会同政法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每年度各项目县财政及政法部门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每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地(市)财政及政法部门提交项目年度情况报告,地、市财政及政法部门在每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政法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年度情况报告(附2)。
(三)三年规划期结束后,项目县财政及政法部门要在一个月内向地(市)财政及政法部门报送项目验收及总体完成情况报告,地、市财政及政法部门在每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政法部门报送项目验收及总体完成情况报告(附3)。
第十九条 项目评比。项目执行年度和规划期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将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比。
(一)评比内容包括:各项目县报送的材料是否及时、准确;是否严格执行项目规划书,按期完成项目;项目的管理水平;项目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配套资金到位情况;项目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二)项目评比分为年度评比及三年规划期综合评比。年度评比在项目各年度结束后进行。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评比结果适当调整项目县下一年度的项目规划和资金数额;三年规划期综合评比在三年规划期结束后进行,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三年规划期项目总体执行情况及各年度评比情况产生评比结果。评比结果将作为调整和分配下一个规划期政法专款的因素之一。
(三)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评比结果进行表彰、奖励或处罚。评比与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办案补助专款的管理和使用
(一)自治区财政下达的办案补助专款不纳入上述项目管理的范围。此项专款由自治区财政厅按年度分配下达。
(二)各地、市财政部门要在每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办案补助专款使用情况(附4)。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自治区政法部门对此项专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三)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各地、市办案补助专款的使用情况及抽查结果调整下一年度各地、市办案补助专款的分配数额。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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