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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市域内社会用字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哈市府办发[2006]1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1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社会用字规范化管理,全面迎接自治区2006年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近期将对市域内所有社会用字牌匾及旅游景点、公交站牌等社会用字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哈密市社会用字清理整顿领导小组
组 长:曾清兰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冯劲松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黄佩红 市工商局局长
隋敬文 市建设局局长
陈宜华 市旅游局局长
海林沙?木沙 市语言文字古籍办公室主任
邹继新 市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大队长
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语言文字古籍办公室,主任海林沙?木沙(兼),副主任邹继新(兼),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二、清理整顿对象和检查范围
1、清理整顿对象:市域范围内所有社会用字制作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2、检查范围:市域内所有社会用字。即:广告牌、店牌、各旅游景点牌匾、市区公交站牌、喷绘、霓红灯、印章及行政事业单位名称牌匾等。
三、开展清理整顿的具体要求
1、为从源头上彻底杜绝我市社会用字不规范的现状,各有关社会用字单位和各社会用字制作企业在制作牌匾前,必须到哈密市语言文字古籍办公室办理翻译审核手续,并到市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后,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159号文件要求进行规范化制作。
2、对手续不全、不规范制作的牌匾,将由市语言文字古籍办公室和市城建管理监察大队依法取缔,并限期整改。对限期内拒不整改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将对每块牌匾处以500元—1000元行政罚款。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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