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市域内社会用字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哈市府办发[2006]12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6-12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社会用字规范化管理,全面迎接自治区2006年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近期将对市域内所有社会用字牌匾及旅游景点、公交站牌等社会用字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哈密市社会用字清理整顿领导小组
  组 长:曾清兰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冯劲松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黄佩红 市工商局局长
  隋敬文 市建设局局长
  陈宜华 市旅游局局长
  海林沙?木沙 市语言文字古籍办公室主任
  邹继新 市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大队长
  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语言文字古籍办公室,主任海林沙?木沙(兼),副主任邹继新(兼),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二、清理整顿对象和检查范围
  1、清理整顿对象:市域范围内所有社会用字制作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2、检查范围:市域内所有社会用字。即:广告牌、店牌、各旅游景点牌匾、市区公交站牌、喷绘、霓红灯、印章及行政事业单位名称牌匾等。

  三、开展清理整顿的具体要求
  1、为从源头上彻底杜绝我市社会用字不规范的现状,各有关社会用字单位和各社会用字制作企业在制作牌匾前,必须到哈密市语言文字古籍办公室办理翻译审核手续,并到市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后,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159号文件要求进行规范化制作。
  2、对手续不全、不规范制作的牌匾,将由市语言文字古籍办公室和市城建管理监察大队依法取缔,并限期整改。对限期内拒不整改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将对每块牌匾处以500元—1000元行政罚款。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12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