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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会[2001]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5-2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业经财政部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是《会计法》规定的重要管理措施之一。实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对于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督促各单位依法任用合格的会计人员,以加强会计队伍管理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产生积极的影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工作,保证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认真做好《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为了确保《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顺利实施,要认真做好宣传贯彻工作,提高广大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的思想认识。
三、认真组织好会计证的清理换证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2002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清理换证工作。凡在2001年6月30日前已经按照规定取得有效会计证的人员,视同其已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其所持有的会计证按照年检的内容和时间要求以及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的情况,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后,在各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直接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具体问题请参照即将印发的《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一)执行。
四、切实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后续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年检和建立从业档案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后续管理制度,并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和会计工作实际,逐步完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后续管理措施。
五、严格执行《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
各地财政部门在组织实施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和各项规定执行。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并上报省财政厅备案,2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可公布执行。
六、本《实施办法》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修改。
各区和有关部门在组织贯彻《实施办法》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0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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