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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政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财企字[2006]9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29 | 生效日期:2006-01-01 |
各市、县(市)财政局、工商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加快我省现代服务业及流通业的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8号)的精神,特制定《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其他机构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财政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快我省商品交易市场改造提升步伐,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8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场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条 市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以国家和省有关市场发展的政策为依据,符合我省经济发展、商品市场规划和产业及区域发展导向,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和有效使用。
第三条 市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我省商品交易市场硬件设施改造、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电子商务发展等改造提升,以及传统农副产品市场的改造升级。
第四条 市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根据省政府当年工作要求,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省工商局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第五条 市场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
(一)省重点市场;
(二)具有一定示范作用和影响力的新型市场;
(三)为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提供服务的,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市场;
(四)其他需要支持的市场改造项目。
第六条 申请市场专项资金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年度内有较大的改造提升项目,并且项目符合省工商局和省财政厅确定的当年支持重点;
(二)改造项目对市场有较大的提升作用,同时应符合市场发展总体规划。
第七条 已享受省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内重复申请市场专项资金。
第八条 市场专项资金采取奖励和贴息相结合的支持方式。
(一)对省重点市场采取奖励方式,即根据市场上年度的交易额增长情况以及当年改造提升情况,对交易额增长幅度较大和改造提升力度较大的省重点市场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二)对其它市场改造提升项目实行贴息方式,即根据市场改造项目的银行贷款额度,由市场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
第九条 市场专项资金贴息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一)每年6月底前,由省工商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年度市场专项资金的申报重点及相关事项,联合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布置市场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二)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内市场,均可申请市场专项资金贴息。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市场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施、投资总额及银行贷款等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书;
3.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
4.银行专项贷款合同(协议);
5.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项目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向市、县(市)财政和工商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和有关材料,市、县(市)财政和工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8月底前联合正式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工商局。逾期或材料不齐的项目不予受理。
(四)省工商局、省财政厅收到申报材料后,由省工商局进行初审,并提出项目安排及贴息资金的初审意见;省财政厅进行复审,根据年度市场专项资金的规模,提出项目安排及贴息资金的复审意见,并会同省工商局于10月底前将资金联合下达到市、县(市)财政部门。
第十条 年度省重点市场奖励名单由省工商局根据市场交易额增长以及改造提升情况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会同省工商局与贴息资金一并下达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市场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一)市、县(市)财政部门对于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申请单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申请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三)各级财政、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对于发现的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行为的,除全部追缴拨付资金外,从次年度开始3年内取消该市场专项资金扶持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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