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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法[2001]5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1-05-28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认定,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契税征收过程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界定问题的复函》(粤财农[1999]330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79号)的规定执行,即: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例如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等等。而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等豪华住房为非普通住宅。在实际工作中,普通住宅的认定,原则上可从两个方面掌握:1、按住宅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所确定的住宅建设项目类别进行确认,具体操作可按《房地产证》记载的住宅类别确认。2、按住宅单位面积造价进行确认,即单位面积造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位面积造价一倍或一倍以上的为非普通住宅,其余为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1999]118号)规定,省组织兴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由当地市、县物价部门审定。我省普通住宅范围的确认,由各地按上述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掌握。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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