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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宜府办发[2006]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2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公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正确实施《条例》,加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水资源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资源。我市由于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年际变化较大等诸多因素影响,水资源状况不容乐观。水环境恶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水质不断下降,可利用水资源越来越少,水的供需矛盾日趋突出。对此,全市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是国家调控水资源需求,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和有效保护水资源的基本制度。《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将会发挥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宣传《条例》,坚决贯彻实施《条例》,把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加强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督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所规定的各项职责,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完善各项取用水管理制度,认真开展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水资源管理工作。
三、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取用水管理。
实施取水许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是国家对有限资源开发利用进行调节的关键性措施,也是水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和加强用水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做好管理范围内的取水登记、审核、发放取水许可证等水资源管理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法定应当实施水资源论证的必须严格论证,凡应当取得取用水批准文件而未取得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条例》的规定,在取水口安装质量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并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报表、制定节水措施,提高水的利用率。
四、严肃财经纪律,依法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征收标准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或者擅自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需减免的,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违法取水及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应按照《水法》和《条例》规定严肃处理。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以及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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