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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财税[2001]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5-30 | 生效日期:2001-05-01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娱乐业税目的注释中“卡拉OK歌舞厅”也按20%的税率执行。
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尔夫球营业税适用税率的批复〉的通知》(闽地税政一[1999]4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单独设立的高尔夫球练习场取得的与高尔夫球活动有关的各项收入,减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停止执行,自2001年5月1日起,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兼营游戏项目的,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1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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