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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政策的调整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厦府办[2006]10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4-24 生效日期:2006-01-01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政策的调整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政策的调整意见
  市国土房产局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租赁行为,完善我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管理,现就我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收益金的征收范围与标准
  (一)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二)单位或个人将行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或将该房屋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含内部承包经营)的;
  (三)单位或个人将所购买1990年5月19日之前市政府批准用于商业和旅馆的划拨商品房出租,或将该房屋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含内部承包经营)的;
  (四)单位或个人将1999年12月29日前向房管所以当时商品房价格购买集资翻改建的非住宅房屋出租,或将该房屋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含内部承包经营)的。
  (五)单位或个人将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自用自营性用地出租,或将该地上的房屋(含商品房项目中的自用自营性用房)出租,或将该土地,房屋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含内部承包经营)的自用自营性用地、房屋的土地收益金按划拨用地、划拨用房征收标准的60%计收。
  以上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详见附表。

  二、房屋转租收益金的征收范围与标准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将属财政性资金购建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用于转租,或将该房屋的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合资、联营(含内部承包经营)的,应缴纳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范围及标准详见附表。

  三、区域路段及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标准的调整
  根据我市土地房屋租赁市场行情变化情况,区域路段及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思明区局口街(中山路口至思明西路口)、天湖路;鼓浪屿风景区轮渡至日光岩沿街(包括街心花园);湖里区台湾街、吕岭路、禾山路、海天路调整为三类地段。
  (二)思明区莲岳里、屿后南里、侨岳里、仙阁里、侨岳路;湖里区东渡路、嘉园路、南山路、兴隆路调整为四类地段。
  (三)思明区和湖里区环岛路沿线;同安区中山路、三秀街、南门路(至中国银行止)、西安路、西桥路、城西新街、同新路、新安州路调整为五类地段。
  (四)同安区大同街道、祥平街道其他路段;翔安区马巷镇、新店镇;海沧区海沧街道、新阳街道调整为六类地段。
  (五)增加七类地段。同安区洪塘镇、五显镇、新民镇、莲花镇、汀溪镇、西柯镇;翔安区新圩镇、内厝镇、大嶝镇;海沧区东孚镇调整为七类地段。
  (六)其他区域和路段仍按原标准执行。

  四、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减免
  (一)减免对象和标准
  1、国家政策性扶持企业(包括支农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等)按征收标准的50%缴纳。
  2、亏损企业上一年度亏损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按征收标准的50%缴纳。企业上年发生的亏损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经有权机关认定。
  3、位于同安、翔安、集美、海沧区域内的室内停车场和宾馆(酒店)出租的客房部分的土地收益金,按征收标准的30%缴纳。
  4、个人的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属民政救济对象中的残疾人、孤寡老人,按征收标准的20%缴纳;其他民政救济对象、优抚对象、残疾人及下岗人员,按征收标准的30%缴纳。
  (二)减免办理程序
  1、国家政策性扶持企业和亏损企业的减免程序:(1)单位申请;(2)主管部门认可;(3)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4)市财政局核批。
  2、个人减免程序:(1)本人申请;(2)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劳动管理部门审核;(3)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4)市财政局核批。
  3、减免金额在五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应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4、减免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

  五、征收及资金管理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管理工作。国土与房产管理局各分局、房屋管理所及各国土资源管理所具体负责本区域范围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的征收,收取的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征收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年度部门经费预算。
  鼓浪屿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委托鼓浪屿房屋管理所代征,收取的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六、强调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有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和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行为的,均应缴纳土地收益金或房屋转租收益金。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标准表》(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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