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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武资中发[2006]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2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承办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6]134号)和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建办金管[2006]29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06年5月8日起,调整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利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调各档次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0.18个百分点。其中,5年(含5年)以下贷款由现行年利率3.96%调整为4.14%;5年以上贷款由现行年利率4.41%上调为4.59%.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罚息利率,仍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
三、执行本次利率调整的具体要求,分别按以下情况办理:
根据央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的计、结息规定,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合同约定期内,实行按年调整,一年一定。即本次利率调整日之前已发放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贷款利率执行到2006年12月31日,自2007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相应档次利率执行,并重新确定职工个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2006年5月8日以后划款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此前已签订借款合同,“中心”尚未划款的)执行调整后的贷款利率。
四、各承办银行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利率调整工作,以确保新利率按规定执行到位。在执行利率调整工作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本中心贷款管理处和财务会计处联系。联系电话:82717462(贷款管理处),82734473(财务会计处)。
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
200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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