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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农业企业贷款担保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4-24 生效日期:2006-04-24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担保机构: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农业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体系的建立,支持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生产经营等农业企业发展,我们制定了《无锡市农业企业贷款担保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抓紧做好2005年度农业企业贷款担保以奖代补资金申报工作。

  附件:《无锡市农业企业贷款担保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农业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体系的建立,支持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生产经营等农业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在无锡市境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担保机构均属农业企业贷款担保机构以奖代补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为农业企业贷款担保机构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担保机构条件认定

  第四条 申报农业企业贷款担保以奖代补的担保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无锡市境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机构;

  (二)贷款担保业务主要面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生产经营等农业企业贷款担保;

  (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管理规范,无不良经营记录,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市(县)区担保机构不低于2000万元、镇担保机构不低于500万元;

  (五)担保余额不低于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3倍;

  (六)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对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三章 补贴办法及资金管理

  第五条 将各担保机构在申报会计年度内为农业企业提供的担保贷款总额和为农业企业担保的贷款额占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总额的比例,作为考核担保机构的依据,对考核领先的担保机构给予以奖代补资金补贴。

  第六条 担保机构收到农业企业贷款担保以奖代补资金后,应计入担保机构的补贴收入,不得挪用,并按规定使用资金。

  第七条 对担保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骗取以奖代补资金的,一律取消补贴资格,并责令退回全部以奖代补资金。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本地区担保机构骗取以奖代补资金的各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违反财经纪律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以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分别报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

  第九条 担保机构申报材料:

  (一)《无锡市农业企业贷款担保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附件一);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章程复印件;

  (四)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机构年度担保业务审计报告,包括为农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总额;

  (五)为农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合同的复印件和履约情况说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无锡市农业企业贷款担保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略)

  附件二:《无锡市农业企业贷款担保以奖代补资金申请单位汇总表》(略)

无锡市其他机构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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