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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信息化办公室印发《无锡市信息化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锡财行[2006]15号、锡信[2006]2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4-27 生效日期:2006-04-27
 

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信息化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其他机构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无锡市信息化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01]25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信息港建设纲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5]79号),市财政设立无锡市信息化建设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加强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发展基金是专门用于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的政府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来源、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基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基金使用范围:全市范围内关系到社会和经济发展全局的,具有基础性、示范性的重点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项目、企业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项目等。基金优先支持市级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项目。

  第六条 基金的使用方式主要为补助。

  第三章 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七条 基金由市信息化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确定年度基金使用方向;编制信息化发展基金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组织信息化发展基金项目的评审工作;对信息化发展基金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审核、监督和考核等。
  市财政局负责基金预算安排、项目经费预算审核、下达资金计划指标、资金集中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等。
  基金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到预期目标等负总责。

  第四章 基金使用的程序


  第八条 基金使用程序如下:  1、符合基金支持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信息化办公室提出申请,进行项目申报;
  2、市财政局、市信息化办公室根据申报项目的论证或审核结果,提出基金项目安排预算,经分管市长同意,报市长批准确定基金支持项目。
  3、市财政局、市信息化办公室以文件形式下达基金支持项目,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管理协议。
  4、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下达的预算额和项目管理协议要求,优化设计、调整预算、确定采购明细,报经市信息化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审核后,到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5、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关于2006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意见》(锡政发[2005]398号)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开展绩效评价。

  第九条 申请基金应报送的材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方案、项目预算、实施方式、进度安排等。

  第五章 基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基金按照《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锡政发[2003]146号)的规定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管理协议的要求,及时落实自筹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基金,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信息化项目通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实施完成后,项目资金有节余的,其资金继续纳入信息化建设发展基金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合同和项目管理协议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并定期向基金管理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等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原计划完成或需对项目进行调整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基金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项目如因故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基金管理部门批准后,将剩余资金按原渠道归还,已经形成的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为加强基金项目管理,市财政局、市信息化办公室将对基金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对实施进度未达到规定要求或经费使用不规范的项目提出整改要求,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对整改无效的停止项目拨款,已经拨付的限期退回。

  第十五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规定使用、截留和挪用基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基金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共同组织竣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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