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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财务总监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及长春市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联签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长府办发[2001]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6-04 | 生效日期:2001-06-04 |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长春市财务总监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及《长春市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联签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六月四日
长春市财务总监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国有控股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通知》(长府发[2001]13号)文件精神,为使财务总监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工作的程序和制度,充分发挥财务总监对国有企业资产和经营活动的监督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告形式。财务总监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两种。定期报告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地报告受派单位遵守财务会计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等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是指财务总监应及时地向委派机构报告受派单位所发生的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长期发展等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事项。
二、报告内容。定期报告主要包括:说明履行职责情况;对派驻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及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作出分析评价;对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违背联签制度规定,经财务总监提出仍不纠正的;
(二)在执行联签审批时,涉及财务总监与企业总经理意见不一致、经反复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
(三)因企业违法或重大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危及国有资产安全。
(四)其它重大事项。
无论是定期报告还是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财务总监都必须对报告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处理意见。
三、报告程序。财务总监要将报告的内容形成书面材料报给市财政局,对于紧急事项可以先做口头汇报,随后再补报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对财务总监报告的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如遇重大的紧急事项,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由市委、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四、报告时间。定期报告时间为每季度一次,在季度后20日内上报,第四季度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在年度总结报告中。重大事项报告随时发生随时报告。
五、管理与考核。财务总监未按本规定向委派单位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委派单位应及时予以督促,提出要求和指导意见。财务总监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对其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春市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联签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市属国有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通知》(长府发[2001]1 3号)文件精神,为保证财务总监正确行使监督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工作的程序和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对外单位及下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不论金额大小,均实行联签。
第三条 企业提取现金,每单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实行联签。
第四条 企业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区别如下情况进行联签:
1.企业通过银行办理转往港、澳、台及境外的资金,不论金额大小,均实行联签。
2.企业通过银行办理的其他转帐支付,每单转帐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实行联签。
3.企业办理的信用卡,每月对银行报来的对帐单,实行联签。
第五条 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实行联签。
第六条 企业呆坏帐、盘盈盘亏及损失的处理,不论金额大小,均实行联签。
第七条 企业无论以何种形式对内、对外投资,均实行联签。
第八条 企业发生的资本性支出,整体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且每笔支付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实行联签。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筹资(融资)行为,不论金额大小,均实行联签。
第十条 为保证联签制度的严肃性,凡属本规定联签范围的事项,企业有关部门处理业务或请求付款时,必须送财务总监签字后交总经理签字。若逃避或抵制联签,经发现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实行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联签制度后,因财务总监把关不严或徇私舞弊,造成失误或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财务总监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受派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联签制度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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